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廣東省太陽能協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Solar Energy Association (簡稱GSEA)。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是:由廣東省從事太陽能利用研究、太陽能產品生產、經營、太陽能產業鏈相關配套產品或服務的企業和事業單位(包括外省太陽能行業駐粵單位)和有關人士自愿組成的學術性、行業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本協會會員,為推動廣東省太陽能界“產學研”聯合和太陽能產品市場的健康發展,促進太陽能科學技術進步和太陽能科學技術知識的普及,提高廣東省太陽能利用事業的整體水平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業務指導單位是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單位以及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依法在其職權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第五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六條 本團體的辦事機構設在廣東省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和活動原則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貫徹落實政府有關的政策、法規,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提出本行業發展的咨詢意見和建議,組織會員單位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傳達政府部門的意圖,協助政府部門對我省太陽能行業進行管理,建立行業監控管理相關制度、機制;
(二)開展咨詢服務工作。調查、研究本行業產業與市場,根據授權開展行業統計,及時向會員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行業情況調查、市場趨勢、經濟運行預測等信息,向企業提供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信息咨詢與服務;
(三)積極開展太陽能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及宣貫、推廣和應用工作;參與制定太陽能行業標準,推動產品認證、質量檢測等體系的建立和完善;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反對不正當競爭,促進和組織訂立行規行約,推動市場機制的建立和完善。開展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完善會員信用評價機制;
(四)促進太陽能行業內部及與其他行業在技術、經濟、管理、知識產權等方面的合作,協調會員企業之間、會員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并代表會員企業發展和協調與其他行業協會及社會組織的關系;為會員單位出具公信證明;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質條件后,參與行業資質認證、事故認定等相關工作;組織開展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等科技成果鑒定及推廣工作;
(五)為會員單位生產經營提供中介服務,組織經驗交流,聯合開拓市場,幫助協調、解決會員單位生產經營中的困難;
(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編輯出版專業刊物(包括信息和資料等),創辦網站、微信公眾號等,通過各種媒體加強行業對外宣傳力度,開展媒體宣傳及推廣服務,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加強與國內外有關政府部門、行業組織、企業機構等的溝通與交流;
(七)廣泛開展產業、技術、市場交流和學術交流活動。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舉辦本行業國內外產業、技術及市場發展研討會及相關會議、商品交易、產品推介、產品展覽會等活動,協助企業開展招商推介、市場開發與宣傳,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兩個市場服務;接受政府委托,參與籌辦以政府或有關部門名義舉辦的重大交易會、展覽展銷會,協助政府組織行業內馳名商標、名牌產品等的培育與推薦;
(八)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組織行業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的培訓;
(九)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在行業內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
(十)開展有益于光伏行業發展的公益事業;
(十一)完成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事項。
(十二)以上條款,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和委托方可開展的活動,應當依法按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團體的活動原則:
(一)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本團體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不從事商品銷售
(三)本團體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相互監督機制,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四)本團體開展業務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本會和會員利益;
(五)本團體遵循科學辦會原則,不從事封建迷信宣傳和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團體的會員有單位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熱心致力本團體活動,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太陽能研究和太陽能相關產業鏈產品生產、經營)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在太陽能行業界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單位、從事太陽能相關工作的社會組織;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公司簡介、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等;
(三)由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秘書處)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全體會員名冊,明確會員、理事、常務理事、監事以及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等負責人職務,作為證明其資格的充分證據。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及時修改名冊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查閱本團體章程、會員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各項工作和任務;
(四)宣傳太陽能知識,尊重和保護會員的知識產權不受侵犯;
(五)按本協會規定并按時交納會費;
(六)向本團體反映情況,配合協會開展行業統計工作,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1年不履行義務的,或逾期半年不繳納會費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應會員資格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符合本團體會員條件的;
(三)嚴重違反本團體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團體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
(四)被登記管理部門吊銷執照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認定的存在其他有損本團體名譽,侵犯本團體利益行為的。
會員資格終止的,本會收回其會員證,并及時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上更新會員名單。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八條 本團體實行民主辦會。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民主表決通過,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是指會長1名、執行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
第二十條 本團體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由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會員數量在100名以上時,可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薦舉。會員代表不得少于會員總數的1/3(會員數量超過500家時,會員代表不得少于會員總數的1/5)。會員代表屆滿后須重新推選。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修改選舉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長、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理事會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七)對本會更名、重大事項變更、終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理事會討論決定,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含郵件、微信、QQ、電話會議、視頻會議等)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組織解散等重大事宜,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或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召開的日期由理事會議決定;會議的日程草案,由秘書處擬定,會長審定;會議由會長或會長委托的執行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
第二十六條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3日將大會的時間、地點和議題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
第二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任期4年。理事人數為會員(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換屆的,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可提前或延期換屆。換屆延期最長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內部高級管理人員或行業內有一定影響力的專家學者或意見領袖;
(二)由理事單位推薦。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代表大會的決議,提出協會的工作方針、計劃和重大問題;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和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負責人;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五)向會員大會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表決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常務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二)提出協會章程的修改意見;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條 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含郵件、微信、QQ、電話會議、視頻會議等)召開。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由會長授權的執行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體理事并告知會議議題。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須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長在5個工作日內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一)會長或執行會長認為必要時;(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三)監事提議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理事簽名的提議函。監事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由過半數監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對本次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設常務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半數,一般為理事的1/3。
第三十八條常務理事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
第三十九條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三十條第一、三、六、七、八、九、十、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四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四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含郵件、微信、QQ、電話會議、視頻會議等)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
第四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執行會長、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經會長、執行會長或者有1/3以上常務理事提議,或過半數監事提議,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體常務理事并告知會議議題。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聯名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常務理事簽名的提議函。監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由過半數監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四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由常務理事本人出席。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常務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常務理事對本次常務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四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進行表決,應當采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常務理事、監事長、監事以及負責人,應當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的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五)可以根據需要委任執行會長,決定執行會長的分工;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執行會長、副會長職權:執行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第五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本團體其他日常事務;
(六)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一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一致,期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從會員中選舉產生,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副秘書長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二條 監事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等有關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議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監事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含郵件、微信、QQ、電話會議、視頻會議等)召開。
第五十四條 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秘書處辦公會議各項議題,應形成會議紀要,抄送理事會和監事會(或全體監事)。秘書處下設日常辦事機構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同意。
第五十五條 本會分支(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及終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準并形成決議,并向全體會員公布。各分支(代表)機構的名稱應冠以所屬社會團體的名稱,分支機構可以稱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等。代表機構可以稱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等。
第五十六條 本會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專職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相關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購買服務或政府資助(有關部門資助);
(四)政府交辦任務提供的經費;
(五)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咨詢服務收入;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九條 本會會費標準如下:
(一)會長每年繳納會費50000元;
(二)執行會長、副會長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三)常務理事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四)理事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五)會員和監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第六十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十一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二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四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第六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六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七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八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六十九條 本會按照黨章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規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社會組織,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分別設立黨委、總支、支部,并按期進行換屆。規模較大、會員單位較多而黨員人數不足規定要求的,經縣級以上黨委批準可以建立黨委。
第七十條 社會組織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上級黨組織應及時對社會組織黨組織變更或撤銷作出決定,督促指導所屬社會組織黨組織按期換屆,審批選出的書記、副書記,審核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指導做好黨的建設的其他工作。
第七十一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韭氊熓潜WC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七十二條 協會黨組織負責人參與理事會決策,并對本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三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七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七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六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七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9年7月10日第六屆2019年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八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